(2015)墨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谢洪彬与廖运勇、和田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彬,和田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墨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谢洪彬,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住新疆和田地区老干所旁。被执行人和田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廖运勇,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柏梨村*组**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墨劳人仲字(2015)第15号仲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积极展开执行工作,现该案申请执行的16770元劳动工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墨执字第210号案件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