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于娜诉姚宇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娜,姚宇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于娜,女,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顾玉清,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宇辰,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原告于娜诉被告姚宇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潇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娜的委托代理人顾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宇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娜诉称,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酒后到原告家敲门,原告开门后,被告无缘由便将原告打伤,并将原告眼镜打碎,后原告被送往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包钢医院进行检查,后在包钢第三职工医院住院治疗4天,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被告未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71.28元、误工费4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交通费2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打坏眼镜重新配镜的费用1498元;3、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宇辰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前往原告家中,双方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扇了被告几个耳光,经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拘留15日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当日凌晨被送往包钢医院门诊检查,次日被送往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检查,后被送往包钢第三职工医院住院4天,诊断为鼻骨骨折,花费门诊检查费978.6元,花费住院费4792.6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门诊费票据、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白云路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究其原因,双方均有过错,在被告前往原告家中时,原告应冷静与被告交谈,避免发生口角,双方不能文明处事,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姚宇辰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对原告于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其工资扣减明细,参照自治区上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实际住院天数及误工天数支持16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原告住院4天,按照标准,结合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酌情考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打坏眼镜重新配镜费用,因未提供相关证据,结合原告伤情酌情考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宇辰赔偿原告于娜医疗费4617.02元;二、被告姚宇辰赔偿原告于娜误工费1411.54元;三、被告姚宇辰赔偿原告于娜住院伙食补助费费320元;四、被告姚宇辰赔偿原告于娜交通费100元;五、被告姚宇辰赔偿原告于娜眼镜损失500元;以上一至五项合计6948.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于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娜负担14元,被告姚宇辰负担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潇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隋静宇附赔偿计算清单: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医疗费:4617.02元,5771.28元×80%。二、误工费:1411.54元,40251元÷365天×16天×80%。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100元×4天×80%。四、交通费:100元,酌情考虑。五、眼镜损失:500元。附:本判决及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2页共7页第5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