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石明选与吴保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选,吴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石明选。被执行人:吴保军。本院执行申请人石明选申请执行吴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3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4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将案款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