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书永与任印须、石家庄华昱信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永,任印须,石家庄华昱信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运希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刘书永。委托代理人强英军、刘晓彤,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任印须。被告石家庄华昱信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2号汇景家园16-2-1202室。办公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4号楼C座4层。法定代表人贾力,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维广,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希。委托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永与被告任印须、被告石家庄华昱信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运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永庭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永撤回起诉。诉讼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0元,由原告刘书永负担。审判长 郭江涛审判员 牛红杰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