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洪建与徐志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建,徐志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陈洪建,男,199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徐志明,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建诉被告徐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洪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莲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