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阆中市信用社申请执行代宗本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宗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云,系福星分社主任。被执行人代宗本。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佳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