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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北方卡通漫画有限责任公司、吴文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北方卡通漫画有限责任公司,吴文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化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吉林北方卡通漫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阁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1825号被告:吴文阁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6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吉林北方卡通漫画有限责任公司、吴文阁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吉林北方卡通漫画有限责任公司、吴文阁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审判长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