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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