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