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郝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郝某。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解决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安培成人民陪审员 常久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苗萌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