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匡某某与陈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某某,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匡某某,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系陈某某之妻),女,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梁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经审理作出的(2013)新城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判决被告陈某某、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匡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梁某某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梁某某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匡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城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