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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匡某某与陈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某某,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匡某某,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系陈某某之妻),女,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梁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经审理作出的(2013)新城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判决被告陈某某、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匡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梁某某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梁某某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匡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城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