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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洛生与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洛生,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陈洛生,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梁海军,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陈洛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老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梁海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陈洛生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梁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