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洛生与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洛生,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陈洛生,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梁海军,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陈洛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老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梁海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陈洛生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梁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