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74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朱某某下落不明,不再进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