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寻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张某某,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被告代某甲,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代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接着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8月12日生育孩子代某乙。由于被告性格十分内向,遇到大小事不与原告商量,双方形成了严重的沟通障碍,被告缺乏责任感,不管孩子和原告,不关心原告,还常常打麻将,为了家庭,原告勤俭持家,可被告对原告横竖不是,常打骂原告,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儿子代某乙任随一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3、一辆微型车判归被告所有;4、一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代某甲辩称,原告缺乏道德,有外遇,对婚姻不忠,还经常在孩子吃饭时打孩子,经常挑剔被告,闹得一家大小乌烟瘴气,家里有一辆微型车,但是是属于被告哥弟三人的,欠1万元外债属实,但原告的妹妹也欠我们2.3万,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原告结束不道德的行为,回归正道,我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二本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四张照片,欲证明原告有外遇。经质证,原告辩解自己与照片中的男子只是一般的朋友关系。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代某甲系2008年11月相互认识,于2009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代某乙,6岁,现随被告生活。双方从2014年底为家庭琐事不时吵打,感情不和,从2015年7月分居至今。双方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辆五菱牌微型车(车牌号:云A**w10)的1/3份额(合价值1.5万元),有1.1万元的夫妻共同债权,欠1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不时吵打,但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注意沟通,相互关心,彼此多一些尊重和理解,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正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