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杨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文彪、王健,盐城市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葛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