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仁厚与被告顾荣明、张连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仁厚,顾荣明,张连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沈仁厚。被告顾荣明。被告张连风。原告沈仁厚与被告顾荣明、张连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仁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荣明、张连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仁厚诉称:被告顾荣明向我借款3万元,只支付3个月利息。被告顾荣明与被告张连风是夫妻,属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及余欠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月息1.5%计算。被告顾荣明、张连风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顾荣明与被告张连风是夫妻关系,1979年4月28日共同生活,2013年4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3月18日,被告顾荣明向原告沈仁厚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5%,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顾荣明支付3个月利息,本金未还。因索款无着,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顾荣明向原告沈仁厚借款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被告顾荣明负有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顾荣明支付3个月利息,应予确认。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被告顾荣明、张连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连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荣明、张连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沈仁厚借款3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5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