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宫学金审 判 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文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