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贾良飞与蒋婵玉、合肥市兆豪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良飞,蒋婵玉,合肥市兆豪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52号原告:贾良飞,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一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泉,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婵玉,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市兆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冀维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冀维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良飞诉被告蒋婵玉、合肥市兆豪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良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蒋婵玉、合肥市兆豪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孙金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良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婵玉、合肥市兆豪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金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