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太雷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雷,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213-1号原告张太雷,居民。被告杨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雷诉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太雷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太雷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