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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太雷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雷,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213-1号原告张太雷,居民。被告杨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雷诉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太雷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太雷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