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江诉王青春、王峰(王凤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95号原告王江,男,47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春,男,51岁。委托代理人李宏,新疆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雪,新疆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王凤祥),男,43岁。原告王江与被告王青春、王峰(王凤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76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57.6元,合计39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江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