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法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熊禹坤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巫山县莲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禹坤,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巫山县莲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法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熊禹坤,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世国(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6203-3。法定代表人徐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炎(系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局职工。第三人巫山县莲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莲花村,组织机构代码07728028-2。法定代表人李宗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禹坤与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巫山县莲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熊禹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重新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禹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禹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禹坤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