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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熊顺华与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顺华,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熊顺华。委托代理人颜光美。被告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火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顺华与被告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顺华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顺华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鸿盛地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勇人民陪审员  宣春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芷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