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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经伟、刘伟、蔄茂勇与被执行人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经伟,刘伟,蔄茂勇,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沈经伟。申请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蔄茂勇。被执行人武东。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东存款1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