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经伟、刘伟、蔄茂勇与被执行人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经伟,刘伟,蔄茂勇,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沈经伟。申请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蔄茂勇。被执行人武东。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东存款1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