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雅南与王苏丹、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雅南,王苏丹,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4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雅南,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抚顺市顺城区河东小区河畔家园。委托代理人:丁伟,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苏丹,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营盘村*组**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辽宁芒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洲路***号。法定代表人:谷祖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雅南因与被申请人王苏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雅南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苏丹与芒果公司承诺其在40日内收到所有房款,逾期按3%利息征收。由于王苏丹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等个人原因没有按期交付房款,其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并应承担其逾期交付房款的违约金127500元。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王雅南、王苏丹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从2013年11月11日王雅南为王苏丹办理光大银行卡等证据表明,此时王雅南还同意王苏丹向银行申请贷款资格,2013年12月29日王苏丹通过贷款资格审查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导致合同除定金条款外的其他条款均无法继续履行。原审据此判令王雅南返还定金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王雅南提出“王苏丹违约在先,其不应返还定金,并应判令王苏丹赔偿其违约金”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雅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雅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鸿晓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