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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世显与郭河新、杨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显,郭河新,杨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马世显。委托代理人:丁新民,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河新,个体。被执行人:杨玉萍,个体。本院执行申请人马世显申请执行郭河新、杨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1-B区乌鲁木齐西路26-1号房产在奎屯阳光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待该房产过户至被执行人郭河新、杨玉萍名下后再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