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庆琴与吴家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庆琴,吴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保字第20号申请人吴庆琴,经商。被申请人吴家兵,经商。申请人吴庆琴与被申请人吴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家兵所有的牌照为浙A×××××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家兵所有的牌照为浙A×××××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闽荣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丽庆保字第20号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关于申请人吴庆琴与被申请人吴家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家兵所有的牌照为浙A×××××号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丽庆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吴家兵所有的牌照为浙A×××××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附:(2015)丽庆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丽庆保字第20号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关于申请人吴庆琴与被申请人吴家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家兵所有的牌照为浙A×××××号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丽庆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吴家兵所有的牌照为浙A×××××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附:(2015)丽庆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庆元县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2015)丽庆保字第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已对予以查封。年月日此联由执行冻结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