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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德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