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德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