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锁与被告高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锁,高培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王广锁,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郯城县,居民。被告高培培,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锁与被告高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锁以被告业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广锁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