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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何宁,无业。被执行田培忠,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城管执法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善化路19号15号楼3单元404户,现住青岛市市南区台南路15号4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除判决主文第二项外)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除判决主文第二项外)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