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伯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伯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232号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611号汇成家园3单元4、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杨俭飞。被告:陈伯忠,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伯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