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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行非审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於正紊、代淑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於正紊,代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潘行非审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朱全静,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金钢,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於正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申请执行人:代淑娟,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於正紊、代淑娟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古征决(2015)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潘古征决(2015)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潘古征决(2015)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关于征收於正紊、代淑娟社会抚养费8189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红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曹 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