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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海艳诉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艳,王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海艳,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西化小区。被告:王海东,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辽南街西源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艳诉被告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艳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