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海艳诉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艳,王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海艳,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西化小区。被告:王海东,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辽南街西源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艳诉被告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艳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