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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3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曙光与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曙光,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1465号原告叶曙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丽池���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2号25层。法定代表人陈续华。原告叶曙光与被告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池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程惠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爱恭、朱文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丽池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叶曙光起诉称:2014年4月10日,丽池公司委托叶曙光维修空调设备,维修总费用8万元,维修工作于2014年4月20日全部完成,已支付55000元,尚欠25000元一直未付。经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叶曙光诉至法院,要求丽池公司支付维修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叶曙光向本院提交了《维修费用结算说明》一张予以证明。被告丽池公司未出庭、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叶曙光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4月10日,丽池公司委托叶曙光维修空调设备,维修总费用8万元,维修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1号旺座中心西塔25层,维修工作于2014年4月20日全部完成,所维修设备正常一年有余,已支付55000元,仍拖欠维修费25000元。庭审中,叶曙光称多次向丽池公司催要维修费,但丽池公司称无力支付余款,出具《维修费用结算说明》后至今未付款。本院认为:叶曙光提交了《维修费用结算说明》,根据其内容可以认定叶曙光与丽池公司间系修理合同关系。叶曙光与丽池公司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叶曙光履行了维修��务,丽池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叶曙光要求丽池公司支付维修费25000元的主张,有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丽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叶曙光支付维修款二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六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丽池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惠炳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人民陪审员  朱文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