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清丰县建设投资公司与朱志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建设投资公司,朱志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清丰县建设投资公司。地址:清丰县朝阳路财政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9354757-7。法定代表人:张雨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志磊,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清丰县柳格镇西赵店村人,住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原告清丰县建设投资公司与被告朱志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丰县建设投资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刘亚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丰县建设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清丰县建设投资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佩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