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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412号原告何某,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