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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舒辉与丁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辉,丁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舒辉。被告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辉与被告丁勇身体权纠纷,原告舒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舒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舒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仁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子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