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舒辉与丁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辉,丁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舒辉。被告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辉与被告丁勇身体权纠纷,原告舒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舒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舒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仁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子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