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吴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吴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吴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娈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