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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栾宏与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宏,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栾宏。被告: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理宇,该公司经理。原告栾宏诉被告鞍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栾宏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刘 春助理审判员 韩 军人民陪审员 郝 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