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雪莲与曲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雪莲,曲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姜雪莲,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曲福臣,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姜雪莲与被执行人曲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曲福臣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股票均无登记注册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324号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方 东审判员 朱 春 荣审判员 刘���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