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19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康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酗酒经常吵闹。且被告不关心孩子,也不关心原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没有酗酒。双方结婚已经15年,被告不善表达,双方沟通不够,但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并没有不关心原告。故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15年7月,原告康某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应多加沟通,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维持家庭和睦。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