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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史秀平与肖海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平,肖海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史秀平。委托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席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秀平与被告肖海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470元,共计670元由原告史秀平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