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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恢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蒲彩学与陈炳兰、张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彩学,陈炳兰,张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蒲彩学,男,生于1954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陈炳兰,女,生于1972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张剑,男,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炳兰、张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剑的工资收入至本院执行专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发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