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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良与蔡节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良,蔡节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16号原告:XX良。被告:蔡节炽。原告XX良为与被告蔡节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良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XX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