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与刘宝森、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刘宝森,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2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负责人徐向群,行长。被执行人刘宝森。被执行人王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宝森、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奎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