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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发存与项萍、项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发存,项萍,项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田发存,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项萍,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项铁军,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田发存与项萍、项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发存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田发存撤回了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