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本成与泰州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成,泰州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张本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森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征。申请执行人张本成与被执行人泰州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泰州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本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损失人民币21280元;二、被执行人泰州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其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环 震执行员 金爱军执行员 王亚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 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