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阿衍发与袁小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衍发,袁小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阿衍发,现住霸州市。被告袁小朝,住霸州市。原告阿衍发与被告袁小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崔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衍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小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到被告喷涂厂工作,担任喷涂工,月均工资5700元,期间支取生活费。到2015年8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65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答应7日内付10000元,2015年8月14日付6500元。但到期后被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65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袁小朝未出庭答辩。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袁小朝2015年8月4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欠阿衍发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柒日还壹万元,到拾肆号还陆仟伍佰元,袁小朝,2015.8.4”。证明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资16500元未付,被告经营的喷涂厂没有营业执照。被告袁小朝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袁小朝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起,原告至被告经营的喷涂厂任喷涂工,该喷涂厂未取得营业执照。至2015年8月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6500元,被告袁小朝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欠阿衍发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柒日还壹万元,到拾肆号还陆仟伍佰元,袁小朝,2015.8.4”。上述欠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付出劳动,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袁小朝拖欠原告工资款16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工资款16500元的民事责任,故本院依法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165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小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阿衍发劳动报酬16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袁小朝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1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佳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