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秀与张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张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542号原告王秀。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葛秀尚。委托代理人姜燕。被告张美红。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王秀与被告张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撤回对被告张美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王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初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