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樊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三户寨村。被告段某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樊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