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富安、韩传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光彦、王振坤(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富安,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实习),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传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富安、韩传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蒙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