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本芳与王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本芳,王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355号原告张本芳,男,汉族,1937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凯,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芳诉被告王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本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微信公众号“”